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部门、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为此,特作如下提醒:
一、进入衢江区会计核算中心实行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2007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于2008年4月25日前到会计核算中心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一式四份),报衢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一科,办税服务一科受理签字后,返还申报单位二份(一份由申报单位自留,一份由申报单位送交区会计核算中心作为扣缴报解税款依据)。
二、未进入衢江区会计核算中心实行统一支付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2007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于2008年4月25日前到衢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一科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一式三份)。
三、纳税申报期限:2008年5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往后延伸)到衢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一科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入区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由区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解缴税款,未纳入衢江区会计核算中心实行统一支付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其自行办理缴库手续。
四、2007年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
五、对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明需咨询的单位,请及时与衢江税务分局联系(区属各部门与管理一科联系,街道办事处、其他各乡镇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与管理二科、办税服务一科联系):
联系科室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管理一科 2830158 江向东
管理二科 2830189 王宏亮
办税服务一科 2931471 方旭霞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江税务分局
二00八年四月六日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