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时限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及供地报批办理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时限 1、办事程序 ①乡镇国土所须办理的事宜: 1)、自接到用地单位(个人)建设项目用地书面预申请后到实地踏勘,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2)、提供l:10000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位图; 3)、落实用地计划或折抵指标; 4)、组织征地调查,填写征地调查表; 5)、组织土地征用,签订征地协议书。 ②用地单位(个人)须向乡镇国土所提供的报批材料: l)、建设项目用地书面预审申请和供地申请报告: 2)、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 3)、计划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批文、初步设计批文); 4)、建设部门的规划材料(规划用地许可证附件、定点红线图); 5)、l:500或1:1000的地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可放宽到l:2000(须有资质单位测绘设计): 6)、建设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 7)、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环保、文物、安全部门的,须提供相应的材料: 8)、如土地性质属存量土地,须附原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证。 ③规划利用科须办理的事宜: 1)、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2)、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3)、涉及出让供地的,须提交地价评估确认书; 4)、签订出让合同及核发决定书。 2、服务承诺时限 (1)乡镇国土所从接到用地单位(个人)建设项目用 地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到实地踏勘选址,对符合用地条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并提供1:10000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位图; (2)乡镇国土所自接到用地单位(个人)提供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材料之日起,凡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报批手续; (3)服务中心窗口自接到乡镇国土所报送的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征用报批材料之日起,对符合省厅批次报批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报批手续,并逐级报区、市、省审批; (4)分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征用经省政府批准后,分局自接到省批文之日起,l O日内进行征地方案公告,公告期满后,再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服务中心窗口自接到国土所报送的具体建设 项目供地报批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曰内办理好报批手续,并报有审批权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6)经批准并缴清土地出让金或规费后,乡镇国土所自接到用地单位(个人)申请打桩放样之曰起,3个工作日内到实地打桩放样; (7)乡镇国土所自接到用地单位(个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实地验收。 (二)、农村村民建房报批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时限 1、办事程序 ①办事程序: 1)、农村村民确因住房困难,需拆改建、扩建、新建房屋的,应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家庭在册人口,原有房屋处数,占地面积及处理情况,拟新建房屋理由、座落、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等; 2)、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建房用地申请组织讨论,提出报批对象名单、并予以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衢江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预安排计划表》,报乡镇国土所。 3)、乡镇国土所自接到村民委员会《农村私人建房 用地预安排计划表》后,组织实地踏勘,并先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对符合建房用地条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填写《衢江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经乡镇国土所初审后,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局审查,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4)、对涉及使用农用地的,须经市、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依法办理新建房屋用地审批手续。 5)、经依法批准并缴清建房用地规费后,由乡镇国土所组织打桩放样,方可破土动工。 6)、房屋竣工后,由乡镇国土所组织验收。 ②村民委员会须向乡镇国土所提供的报批材料: 1)、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申请; 2)、上墙公告; 3)、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4)、原有房屋拆除保证书; 5)、拆除旧房土地使用权证; 6)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 7)、相关四邻协议书; 8)、其他相关材料; 2、服务承诺时限 1)乡镇国土所自接到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报批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到实地踏勘,对符合建房用地条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国土所将《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发给村民委员会统一填写; 2)乡镇国土所自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农村私人 建房呈报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国土所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的《农村 私人建房呈报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服务中心窗口; 4)服务中心窗口自接到乡镇国土所提交的《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之日起(农用地除外),凡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报批手续,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5)建房户缴清规费后,乡镇国土所自接到村民委员 会申请打桩放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到实地打桩放样; 6)乡镇国土所自接到建房户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实地验收。 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时限 1、农村私人建房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时限。 ⑴乡镇国土所自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申请后之日起,1 O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2)服务中心窗口自接到乡镇国土所提交的村民建房土地登记材料之日起,凡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要求和登记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报批手续,每月分别于l O日和25日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3)服务中心窗口自接到上级人民政府批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时限 ⑴乡镇国土所自接到用地单位(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凡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要求和登记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报批手续; ⑵服务中心窗口自接到乡镇国土所提交的用地单位 (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报批材料之日起,凡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要求和登记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报批手续,每月分别于1 0日和2 5日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⑶服务中心窗口自接到上级人民政府批文之曰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农村私人建房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程序和服务承诺时限: ⑴乡镇国土所自接到农村私人建房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凡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要求和变更登记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报批手续; ⑵地籍科自接到乡镇国土所提交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凡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要求和土地变更登记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报批手续,每月分别于l O日和2 5日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⑶地籍科自接到上级人民政府批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换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时限: ⑴乡镇国土所自接到用地单位(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凡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要求和变更登记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报批手续; ⑵地籍科自接到乡镇国土所提交的土地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凡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要求和变更登记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报批手续,每月分别于1 O目和2 5日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⑶地籍科自接到上级人民政府批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5、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时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中心窗口自接到抵押登记申请起,经审查,凡材料齐全,且符合抵押条件,当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向银行出具他项权利证书。 (四)土地违法案件的受理和处理服务承诺时限 1、分局监察科(大队)设立受理土地违法举报专线电话:2831295,在局办公地点设立举报箱,实行无双休日值班制度; 2、接到举报后,按规定属分局直接查处的,3个工作日内到实地调查核实,属违法用地的,1 O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查处,并在3个工作曰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匿名除外); 3、属乡镇国土所调处的,监察科(大队)2个工作日 内办理转办手续,乡镇国土所自接到分局监察科(大队) 转办的信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实地调查核实,l O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分局及函告举报人(匿名除外); 4、对批准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分局监察科(大队)自接到批准立案批文之日起,3 O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上报转办机关及函告举报人(匿名除外)。 (五)采矿许可审批办事程序和承诺时限 1、办事程序 ①新设采矿权办事程序及须申报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2)与矿山建设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必要的地质资料; 3)采矿登记申请报告; 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5)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金属矿山、重要的非金属矿山需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9)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 10)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②延续采矿权办事程序及须申报材料 1)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安全条件许可证; 7)矿产资料开发利用方案; 8)环境评估或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③变更采矿权办事程序及须申报材料 1)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如变更矿区范围的还应有地质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7)采矿权转让后变更登记的要有采矿权转让批复; 8)安全条件许可证。 2、承诺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凡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采矿权转让的审批办事程序和承诺时限 ⑴转让的审批办事程序 ① 转让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和已经按规定缴纳采矿使用费的证明;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 4)矿区范围图、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要求为A4幅面);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并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价款; 7)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8)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须提交原采矿权转让审批文件。 ② 受让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受让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让人提供的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有关资信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③ 转让申请人和受让申请人共同提供的资料 1)由省厅统一印制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四份; 2)要求转让采矿权的申请报告一份; 3)转让申请人和受让申请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书》一式四份; 4)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⑵转让的审批承诺时限 1)材料齐备15个工作日审查合格的转报省厅;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接省厅批准通知书后,15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诺的投诉程序 l、当事人(投诉人)对履行承诺服务态度差,工作作风不实,“吃、拿、卡、要”,乱收费或打白条收费等违反工作纪律的,可直接向分局服务承诺督查小组投诉,督查小组设在分局纪检室,投诉电话:3679290。 2、督查小组受理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需支付车旅费或误工费的,先由分局计财科垫付,再从承诺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三、承诺的管理措施 l、分局成立服务承诺督查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分局各行政职能科、室、乡镇国土所负责人对所 接洽的每项承诺服务事宜都要确定承办责任人,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时限,加强监督检查。凡乡镇国土所、局机关各科、室、所负责人或承办人违反服务时限一次,扣发一个月的年终考核奖金,违反二次的,扣发全年考核奖金,并取消年终评比先进资格。 3、在办理服务承诺事宜中,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由科、室、所主要负责人及时向分管领导书面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办理服务承诺事宜中,必须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凡急办件,领导交办件必须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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