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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衢江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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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领导与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区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协调产(商)品质量、计量纠纷的调解。
   三、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全区质量形势的宏观分析和质量信息的发布;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质量申诉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案件。
   四、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订农业标准规范;负责企业执行标准的备案管理;组织做好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工作。
   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区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区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行为;管理全区计量器具产品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
   统一管理检验机构,监督质量认证、认证咨询行为。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负责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的在本辖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领导和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
   八、承办区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制订并督促执行机关工作制度;提出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和科技发展的规划、计划;监管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务审计工作;编制基建、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负责管理统计分析、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新闻宣传、档案、机要、保密、收发、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行政和后勤、保卫、基建、房产等日常事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考察管理本局干部;管理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业资格和局机关离退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联系电话:2831510
   二、质量科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措施;宏观指导全区质量工作;研究提出提高本区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做好名牌产品的培育工作;组织做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区质量管理协会工作。
   联系电话:2833351
   三、监督稽查科
   组织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制订全区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违法行为;管理产品质量鉴定、仲裁检验和质量申诉、举报工作。
   联系电话:2833352
   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
   管理全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联系电话:2831511
   五、综合业务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和计量法律、法规;编制全区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并推行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的政策措施;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订农业标准规范;负责企业执行标准的备案管理;组织做好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工作;组织全区量值传递,依法管理全区计量器具;规范计量行为,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组织建立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负责辖区内校准、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质量认证、认证咨询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区标准化协会、计量测试学会。
   联系电话:2933176、2833351

办事程序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一、 办理条件
   (一)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已按规定程序发布及备案;
   3、内容完整,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
   4、标准文本应为现行有效版本。
   (二)企业在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
   1、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4、《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新办证者除外);
   5、产品所执行标准的标准文本;
   6、如果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企业标准,还应提供标准备案回执。
  二、办理程序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及变更
   1、企业按要求填写《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提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各一份以备审查。
   2、审查人员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3、对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要求的企业,审查人员有权不予办理登记。
   4、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领取(新办证者)、填写登记证内页。
   5、企业应以工整字体填写好登记证内页,盖上企业公章(新办证者),然后交回给审查人员。
   6、审查人员在接到资料齐全并已按规定填写及盖章的、符合要求的企业申请资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三、收费标准
   50元/家
   四、受理科室
   综合业务科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一、办理条件
   (一) 企业制定、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GB/T1.1、GB/T1.3的有关规定;
   2.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条款相抵触;
   3.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申请备案;
   (二)企业在申办标准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标准文本"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2、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三份;
   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审定纪要表、审定人员名单各三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5、有效验证检验报告一份。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备案申请。对企业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以下简称"备案标准")格式进行初审;
   (二)技术审查。对"备案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三)标准备案。
   (1)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备案标准",并且材料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标准封面上标上备案号后统一归档;
   (2)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标准",或材料不全的,都将不以予备案。
   (四)符合备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后企业可领取"标准备案回执"和一份盖有备案专用章(骑缝章)的标准文本,并及时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或变更手续。
   (五)复审。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按上述工作程序进行,已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重新备案。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受理科室
   综合业务科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一、办理条件、资料及方法
   (一)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实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申请(复查)应递交的资料
   1、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首次申请提供)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复查申请提供);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二份;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书或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合格通知书,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4、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全性能试验报告(复查申请时递交,有条件的申请单位或有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标准器具检定合格证、
   6、计量检定人员证;
   7、计量保证体系确认证;
   8、工商营业执照;
   9、产品技术标准;
   10、计量检定规程;
   11、计量、质量管理制度;
   12、产品出厂计量检定、核验、主管人员情况一览表;
   13、产品出厂检定原始记录,检定合格证、印、空白样本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14、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设备一览表。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已取得的单位应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到期复查申请,并做好样机准备。
   二、办事程序
   (一)办理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初审合格,正式受理;
   (二)委托有关技术机构、中介机构组织考核组(每组有资质考评员为3-4名)进行现场考评;
   (三) 核组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由有关技术机构、中介机构组织上报办理部门;
   (四)办理部门审核《考核报告》及有关资料,作出是否通过决定;
   (五)对通过的项目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六)对不合格单位,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顿,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或吊销许可证。
   (七)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获证产品的明显部位(或铭牌)、说明书和外包装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修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修理合格证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修理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三、收费标准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收费为每个型号100元,证书费每证10元,公报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受理科室
   综合业务科

  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及发证
   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三项基本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文化程度:一般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ⅠⅡ类司炉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申请需要的资料:
   1、学员报名单;
   2、首次申请应提交培训申请书、学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换证人员除提供"学员报名单"之外,还应提交原操作证书。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锅安科报名;
   2、参加理论和实践操作的培训、考核;
   4、经审核,对考核合格者办理发证(换证)手续。
   三、收费标准
   培训费按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
   四、受理科室
   锅安科

  产品质量申诉
   一、受理要求
   (一)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二)应提供书面材料;
   (三)必须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购买日期、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经销单位)、品牌、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四)为避免商品丢失,本部门不接受存放实物和原始票证单据,但申诉人可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
   (五)必须通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其费用先由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由责任方支付。
   二、处理程序
   (一)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方式进行产品质量申诉。
   2.本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处理决定:本部门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1)当场处理:对来电、来访反映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当场与被申诉人取得联系,情况核实后,责令责任人立即予以改正。
   (2)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对存在产品质量争议的申诉,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共同申请下,由本部门委托有关法定检验机构和有关单位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根据科学、公正的结论予以处理。
   (3)调解处理: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约定时间,请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进行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书必须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方有效;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并填写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书即使一方不签字,但同样生效。
   2.移送处理:
   (1)对受理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2)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它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其它行政机关处理。
   (3)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4)对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构成犯罪行为的举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移送(或转办)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移送书》(或《转办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或转办)。
   3.不处理:
   凡属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三、处理期限
   (一)本部门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在7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二)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30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30日。
   (三)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
   四、受理科室
   监督稽查科、质量科、综合业务科、锅安科

  办理商品条码
  一、办理材料。
   1、企业代码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3份;
   3、企业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到本局领取)3份;
   4、商品条码申请费和使用费汇款单复印件3份,
5、企业商品条码胶片制作订单(到本局领取)3份;
   6、企业商品条码胶片制作订单汇款单复印件3份,
   二、办理程序
   1、企业填写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和商品条码胶片制作订单;
   2、企业分别向北京物品编码中心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浙江分中心汇款并取得汇款单复印件。
   3、审核申报材料;
   4、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由企业把材料(申请书、胶片订单、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汇款单复印件)各二份寄往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浙江分中心;
   5、 胶片制作后,到持有条码印刷许可证的企业印刷。
   三、收费标准
   1、申请使用费叁千元,寄北京物品编码中心;
   2、条码胶片研制费48元/张,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浙江分中心。
   四、受理科室
   综合业务科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分局职责
   分局协助省、市局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报市局,由市局报省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审查。具体按省局办理程序进行。
    二、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须报送如下申请资料:
   ⑴申请书;
   ⑵申请书填表说明第6点所指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产品鉴定或型式试验报告、卫生、环保许可证等证明)。申请时请将复印件连同原件一并报来,原件在核对后即退回。
   三、省局办理程序
   1、受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
   2、审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
   3、现场考核。由审查小组到企业现场进行检查。
   3、抽样检测。在现场考核通过后,由指定检测机构抽样或省局、审查部在审查时进行抽样;检测工作由规定的检测机构负责。
   4、上报。由负责审查的省局或审查部汇总合格企业的申请材料、检测报告和审查报告,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5、审核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上报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四、受理科室
   质量科


  对外承诺制度
  为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发挥质监部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并接受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特向社会公开如下承诺:
   1、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程序进行,恪守"公平、公正"原则,不徇私枉法,杜绝随意性。做到调查细致,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得当。
   2、及时受理举报案件。对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案件,做到反应迅捷、灵敏,一般应于当天赶到现场调查处理,最迟不超过第二天。无法赶到现场的,则及时与举报(投诉)人联系,将事情予以落实。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对决定受理的,一般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较大案件,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特殊原因,逾期未处理的,告知当事人,并做出解释。
   3技术监督检测所对送检的计量器具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检出时间不超过10天。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用户要求修理的,应尽可能给予修复。
   4、检测所检修的各类计量器具,出现检修质量问题,由责任者免费给予调修和重修。丢失或损环的,按器件原值的1.5倍赔偿。
   5、办理锅容管特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立即颁发证件。
   6、企业标准备案登记,材料齐全无误的,7日内将审查结查通知备案企业,逾期未办的,每拖延一天赔偿20元。
   7、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发放,考核材料齐全的,在10日内安排考核,考核后在15日内结束审查,合格的在审查结束后第二天发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逾期未办好的,每拖一天赔偿20元。
   8、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规定收费,发现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一律加倍退赔。
   9、每个服务岗位,在对外服务中不拖拉推诿,不耍态度,不刁难,不粗心大意,不发生争吵。
   10、廉洁自律,树立形象。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坚持文明执法,优质服务,凡企业和用户所办的事项,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杜绝执法和服务中的"吃、拿、卡、要"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局规定的"十不准"要求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树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良好形象。
   11、以上承诺事项,有时限要求的,节假日顺延。如违诺,可向我局投诉,电话:231509、2833350、2831510。您的投诉会在10日内处理完毕并给予书面答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处理完毕,我们将向您做出解释。 发生违诺行为,经调查属实,将依据依诺赔偿,并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调离岗位、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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