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根据市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全区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负责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检查统计质量,分析研究统计数据;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执法检查;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全区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工作。 3、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调研,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4、督促检查全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审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报批"特殊情况"生育指标,抓好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负责乡际、县(区)际间流动人口管理的协调工作。 5、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 6、综合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因生育病残儿童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报批和四项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要求鉴定的审批;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初审报批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证》;负责全区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 7、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8、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来信来访、举报、申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9、检查、指导全区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督。 10、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事程序及服务承诺 A、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江区政发[2003]39号)文件, 第十一条 符合生育政策可以生育的,应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审批权限 区、乡镇均建立生育审批小组负责日常审批工作,一孩生育由区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二孩生育及政策性三孩生育由区计划生育局审批;其他特殊情况生育,由区计划生育局审核后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其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 2、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可照顾生育一个子女的,由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并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领取并填报《申请再生育表》。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指派驻村干部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具体负责查验审核申请再生育夫妻的"三证"(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册),并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布后7天内无异议的,报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4、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符合生育政策,但患有医学上认定暂时不易生育疾病者,应当在疾病治愈后方可怀孕,如已怀孕者,应当自觉终止妊娠。 B、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江区政发[2003]40号)文件, 第九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省办法》的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区政府将责令其办理。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按浙价费〔2000〕5号、浙财综〔2000〕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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