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卫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卫生现代化规划,指导全区卫生改革。
2、依法对全区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研究、指导全区医疗改革;负责全区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
3、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食品、职业、劳动、放射、学校、公共场所卫生,妇幼保健、医疗机构和无偿献血工作。
4、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疾病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和地方病和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负责制定重大灾情、疫情处置预案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5、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研究提出中医药现代化规划并监督实施。
6、指导和管理全区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妇幼保健工作。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7、制订全区医学科技、教育和人才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的实施;组织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和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负责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认定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8、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指导和管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医疗机关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9、参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参与设置全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参与制定定点医疗服务设置范围、支付标准、项目收费标准。
10、参与制定和调整区管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实施对全区范围内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接受所辖医疗机构的价格备案。
11、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区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2、承担全区范围内的疗机构管理、卫生监督、妇幼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3、负责管理区属及乡、镇卫生事业单位。
14、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二、内设机构名称及主要职能 (一)区卫生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人事、档案);
2、医政科(中医管理科、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献血办);
3、卫生监督科(法制科);
4、疾病控制科(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5、规划财务科。
(二)各科室主要职责:
1、办公室(人事、档案)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内部和对外工作联系、业务往来,掌握、综合、分析全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负责制订本局和全区卫生工作计划、总结以及有关综合性文件;制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检查考核落实情况;负责局会议组织、文秘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督查督办和卫生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局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及其它行政后勤事务;负责局机关和区属卫生事业单位党群纪检工作中的有关事务。
负责制定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受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委托管理卫生系统干部职工人事代理工作;负责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卫生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负责全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2、医政科(中医管理科、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献血办)
负责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和服务质量;负责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和注册工作;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协调医疗救护工作;研究制订社区卫生、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规划;指导初保规划的实施;负责乡村医生的执业考试、执业注册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征兵、招生等健康体验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安全有效用药,负责管理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依法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和全区中医工作;编制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制订和组织实施中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会同有关科室审核中医机构的设置、发展规模;组织协调开展卫生科技活动;负责各类人才工程的建设,组织各类人才的选拔、考核、评选;组织全区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初级卫技人员岗位知识培训,乡村医生转型教育等工作;负责对区医学会、护理学会、中医学会等学术社团和区级各医疗、医技质控中心的联系工作。
3、卫生监督科(法制科)
会同有关科室负责制订全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划、规范及计划;组织区卫生监督所执行面向社会的母婴保健、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化妆品、血液等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及专业机构、人员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并指导全区卫生执法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全区与综合卫生执法有关的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区重大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对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供应、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和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进行资格认证;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有关涉讼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审核工作;开展普法培训和法制教育。
4、疾病控制科(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制订全区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规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全区免疫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供应、使用的管理与考核评估;组织对全区重大突发疫情、灾情实施紧急处置,组织协调救灾防病工作;负责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工作;承担区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区创建卫生城(镇)、农村改水改厕、除四害、与疾病控制有关的健康教育等工作,并进行考核评价;承担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决定的工作任务和地方病防治工作日常工作;负责作业环境卫生监督、监测和从业人员体验工作;负责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与计划生育部门牌号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负责指导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防病工作;负责对优生优育协会、区预防医学会等社团的联系工作。
5、规划财务科
研究提出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方案,指导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负责制订卫生经济政策和卫生经济管理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区属事业单位卫生经费;参与制定和调整区管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实施对全区范内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接受所辖医疗机构的价格备案;负责卫生装备计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医疗卫生单位重大卫生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宏观管理;负责区本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负责卫生事业单位的财务、基建、资产的监管和审计工作;负责监管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
衢江区卫生系统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为切实提高卫生系统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卫生系统向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一、急救承诺。全区各医疗单位设立急救联系电话,在服务区域内公布电话号码,方便群众联系,做到24小时值班制。区人民医院急救服务电话3052120,区妇保院急救电话3081643,接到呼救,在10分钟内出车。区域内发生重大疫情、灾情或重大意外事故(如车祸),医务人员必须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及时开展防治工作。
二、公开办证承诺。统一在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为生产经营性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做到类别、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审批,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审批,实行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自收到申请人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实行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自收到申请人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审批,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规范服务承诺。区直属医疗单位在门诊、急诊等重要窗口公布文明服务规范,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等常用医疗收费价目公开。各单位医务人员和卫生执法人员均应穿工作服,佩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户)抽检或送检的食品样品,除特殊需要送上级业务单位检验外,一般7个工作日内出检验结果,医疗单位临床检验按规定时间报告化验结果,因故推迟报告的,应向受检对象说明情况。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承诺。各医疗卫生单位干部职工做到首问负责制,热情对待前来就诊的病人、病人家属及其他来单位联系工作、反映情况同志,主动为他们做向导,解答疑问,尽力帮助解决他们在寻医问药、办证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做到医院首诊负责制、科室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首诊负责制,不相互推诿病人。
五、医德医风承诺。全系统加强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树立"病人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衢江区卫生行风和医疗质量投诉中心",投诉中心电话2831576、2831577,区人民医院、区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区妇保院及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均设投诉点,公开投诉电话号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医德医风的投诉,有关单位在2周内予以调查并回复。
六、医疗事故争议受理承诺。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医疗事故的,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七、行政执法承诺。卫生监督员、母婴保健监督员、医疗机构监督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有相关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得随意罚款,不得乱收、乱摊各种费用。
八、优惠服务承诺。1、优惠办证。为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对投资兴办企业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一律简化办证手续,缩短办证时间,减半收取办证费用。2、"一免、四优先、六减半"优惠。对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区外客商和全区教师、下岗职工、残疾人、区内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高龄老人,凭有关证件在全区各医疗单位就医,均可享受"免收挂号费;优先看病、配药、检查、治疗;减半收取血尿、大便常规化验和常规心电图检查、X光透视、住院床位费"。3、"一免、四减半"优惠。全区持有"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证"的计生协会会员,看病凭证免收挂号费。血、尿、大便常规化验及常规心电图检查减半收费。
九、对违诺行为的处理。对违反承诺,被投诉到区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并查实的,要追究领导和主要当事人的责任,领导作出检查,主要当事人待岗6个月,待岗期间发基本工资,6个月后不能改正上岗的,发最低标准工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如第二年年度考核仍确定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后果严重、危害较大的,要给领导以党纪政纪处分,直接当事人作辞退处理。投诉到区卫生行风和医疗质量投诉中心的,一旦查实,严格按衢县卫[2000]46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
一、审批内容:
1、包括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临时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每四年换证;
3、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所(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实行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对象:
在衢江区范围内从事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告知:卫生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业主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衢江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
3、承诺: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签定承诺书;
4、核准发证:本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卫生许可证,并通知当事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包括法人资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书面材料;
3、负责人、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
4、企业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等有关材料;
5、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及其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设备布局图、周围环境情况等材料);
6、卫生设施清单;
7、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有经卫生监督部门认可的选址、设计与布局的审查及工程验收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助于审批的材料。
五、收费标准:
1、发证:
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40-300元/件(每次发证40元另加每个从业人员1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付本成本费:10/本;
③镜框按成本收取;
④临时卫生许可证:50元/本。
2、卫生许可证复核费收费:5元/次。
3、健康证成本:0.5元/本,卫生知识培训费:20元/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
1、审批内容:
(1) 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 设置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3) 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 医疗机构选址是否合理;
(5) 投资总额能否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6)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是否合理;
2、审批对象:
(1)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2)床位不满50张的妇幼保健院(站、所);
(3)卫生院(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
(4)使用药物或者运用手术、物理以及其他损伤性、侵入性手段进行美容的美容服务机构;
(5)在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3、审批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
(4)申请设置村卫生室,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5)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从事一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
4、审批流程: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申请设置与发展医疗卫生机构,应先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3)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所在地人口、经济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4)选址的依据;
(5)占地和建筑面积;
(6)拟设医疗机构的人员情况、服务时间、方式、诊疗科目。
5、审批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天内给予答复。
6、收费标准:
(1)、医疗机构设置评审费。申请设置新的医疗机构、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在审批时一次性收取医疗机构设置评审费。其标准为:床位在100张以下的,1500元;不设床位的,500元。
(2)、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费 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检中心和专科医院防治机构每三年注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注册一次。其收费标准为:床位大于500张(含500张)的,每次1000元;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次700元;床位在100张以下的,每次200元;不设床位的,每次80元。
(3)、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 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核定床数每床每年10元计收;不设床位的,按在编人数每人每年20元计收。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审批
一、审批内容:
1、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职工食堂和食品摊贩卫生许可证或临时卫生许可证;
2、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每四年换证;
3、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一次;
4、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实行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食品生产企业、学校食堂除外)。
二、审批对象:
衢州市衢江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告知:卫生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业主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衢江区餐饮业(职工食堂)卫生许可告知书》、《衢江区食品经营行业卫生许可告知书》;
3、承诺: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签定承诺书;
4、核准发证:本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卫生许可证,并通知当事人到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
5、不实行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在受理《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并制作相应的卫生法律文书,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自现场审查终了之日7个工作日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说明理由,提出改进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资料。
四、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包括法人资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书面材料;
3、负责人、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
4、企业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等有关材料;
5、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及其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周围环境情况等材料);
6、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7、卫生设施清单。
五、收费标准:
1、发证:
①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40-300元/件(每次发证40元另加每个从业人员1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②食品卫生许可证付本成本费:10/本;
③镜框按成本收取;
④临时卫生许可证:50元/本。
2、卫生许可证复核费收费:5元/次。
3、健康证成本:0.5元/本,卫生知识培训费:20元/人。
一、审批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
2、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核发卫生许可证;
3、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5、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二、审批对象:
衢州市衢江区从事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
三、审批条件:
1、供水的场所、设施、物品、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3、水质监测合格。
四、审批程序与环节:
1、申请:向衢州市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水质检验人员名单,有关制度复印件,直接从事供管人员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情况;
2、受理: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意受理申请的,同时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3、审查:受理后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并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4、核发:经审核符合条件颁发《卫生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卫生许可证审批工作。
六、收费标准:
1、发证:
①卫生许可证核发:40-300元/件(每次发证40元另加每个从业人员1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②卫生许可证付本成本费:10元/本;
③镜框按成本收取;
2、卫生许可证复核费收费:5元/次。
3、健康证成本:0.5元/本,卫生知识培训费:20元/人。
一、审批内容:
1、对从事射线装置工作相适应的场所;
2、放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3、提交放射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4、提交严格的有关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二、审批对象:衢州市衢江区范围内射线装置使用单位。
三、审批条件:
1、有专职或兼职防护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2、机房合格和有放射标志;
3、机房内配备适量的个人防护用品;
4、设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各种防护制度,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
四、审批程序和环节:
1、申请:填写《浙江省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申报资料;
2、受理:派二名以上监督员到现场审核,并写出现场监督意见书;
3、审批:从事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五、审批时限: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符合或暂不符合条件除外。
六、收费标准: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工本费:8元/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