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林业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区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政策意见;负责全区林业工作的社会宣传和林业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教育。
(二)负责编制本区林业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本区森林资产评估;指导林业生产经营工作;管理监督全县林业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负责统计、分析、报告林业工作数据。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在本区的林业建设项目,负责本区林业重点项目的管理;指导乡镇林业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研究提出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制订发展规划;负责林业苗木种子、林果、花卉、森林旅游等行业管理。
(五)负责组织本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本区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负责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对应由区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负责协调处理山林权属纠纷。
(六)组织、指导本区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本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七)组织开展和监督检查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本区森林公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八)组织进行本区林业科技、教育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负责本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区林业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主要职责: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制订和实施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的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劳动工资、文秘、信息、督查、档案、保卫、保密、计划生育和后勤管理工作;管理本局经费、财产、基建工作;负责全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林业干部培训工作;承办信访工作;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回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营林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编制全区绿化造林的有关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义务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实施全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封山育林、封山护林、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营造及培育管理;指导国有林场苗圃、乡村林场、林木种子种苗、经济林培育、花卉基地建设等工作,负责核发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制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有关林业技术开发项目建设任务;指导、监督基层林业站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林政科
主要职责:研究提出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政策;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编报森林采伐计划,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组织指导并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木竹及其产品的运输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承办木竹材运输证;负责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林权管理;负责并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负责狩猎证的核发和年检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小区管理工作。
(四)产业发展科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区林业二三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规划;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全区竹产业工作;负责竹木加工经营行业管理;协调森林公园管理和森林旅游业的发展;负责产业发展统计工作;协调本局参与的家庭来料加工服务工作;负责林业对外交流、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管理局属经济实体。
(五)衢江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科(森林警察大队)
主要职责:制定森林公安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负责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森林公安民警吸收、警衔评升等的有关考察、政审和审核工作;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植物资源的林业治安案件和林业刑事案件;负责林区治安基础工作;负责木材加工经营的审核审批;承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办事程序
(一)办事指南
1、《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由林政科、区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
2、《木材经营加工核准证》审批由林政科、区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
3、《县内木材运输证》由乡镇林业站和林业中心站受理;《省内木材运输证》、《省外木材运输证》由林政科、区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市区签证服务点受理;
4、《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批由林政科、区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
5、《野生动物运输证》审批由林政科、区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
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经营利用核准证》审批由林政科、区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
7、《狩猎证》审批由林政科、区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
8、《森林植物检疫证》审批由森防站、区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
9、《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由营林科、区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
10、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以及林木采伐管理上的业务投诉、举报由林政科受理。
11、林业违法案件举报由林业公安科受理。
(二)审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
|
办理事项 |
类别 |
办事程序 |
申报材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 |
| 区权限内临时占用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审核同意书 |
审批 |
1、受理; 2、查验;3、审核;4、发证; |
1、书面申请;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4、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 |
15个工作日 |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伐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审批 |
1、受理;2、勘察;3、审核;4、发证; |
1、书面申请(所在地村、镇盖章); 2、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 3、林木转让采伐协议书(乡镇林业站审查意见) |
15个工作日 |
育林基金:木材销价9%。更新改造资金:木材销价6%。工本费:2元/份 |
| 浙江省野生动物猎猎捕证 |
核准 |
1、受理;2、审核;3、发证; |
1、书面申请(所在猎区乡镇签字盖章); 2、地方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 |
5个工作日 |
工本费:10元/本 |
| 森林植物检疫证明书 |
核准 |
1、填写报检单; 2、审核或检疫; 3、签发检疫证。 |
1、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2、报检单; 3、对调入地有检疫要求的,应出示检疫要求书。 |
有产地检疫证的即办。须检疫的,15日内办结 |
调运检疫费(按货值计征): 1、苗木0.8% 2、种子0.2% 3、木材(含毛竹)0.2% 4、果品0.1% 5、药材0.5% 6、盆景1%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核准 |
1、受理;2、勘察;3、审核;4、发证; |
1、填写申请表; 2、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相关证明 |
15个工作日 |
1、工本费30元/本(正副本) |
| 浙江省野生动(植)物运输证 |
核准 |
1、受理;2、审核;3、签证; |
1、《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副本。 2、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 |
即办 |
1、工本费:2元/份; 2、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成交额的2% |
| 木材运输证(分省内或出省证) |
核准 |
1、受理;2、审核;3、签发运输证 |
1、区内木材运输证或其他合法来源的有效证件; 2、植物检疫证书; 3、《浙江省木竹加工经营许可证》副本 |
即办 |
4、工本费:2元/本 |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种用核准证 |
核准 |
1、受理;2、勘察; 3、审核;4、发证; |
1、书面申请; 2、野生动物及产品合法来源证明; 3、适宜经营利用的场所、设施证明。 |
15个工作日 |
工本费:25元/本(正副本) |
| 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
核准 |
1、受理;2、审核; 3、发证 |
1、书面申请; 2、经营加工条件证明材料 |
7个工作日 |
|
| 林材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审核 |
1、受理; 2、勘察;3、审报 |
1、填写申请表; 2、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相关证明 |
15个作日 |
工本费用30元/本(正副本) |
| 浙江省重点以上陆生野生动物驯养敏繁殖许可证的审核 |
审核 |
受理; 勘察审核; 发证; |
书面申请; 适宜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 陆生野生动物种源证明; 驯养繁殖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
15个工作日 |
工本费:25元/本(正副本) |
| 权限以上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审核 |
临时占用其他林地2—10公顷。(报市局审批)临时占用防护、特用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20公顷;征占用防护林、特用林地10公顷以下,用材、经济、薪炭林地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70公顷以下。(报省局审批。)临时占用防护、特用林地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征占用防护林、特用林地10公顷以上,用材、经济、薪炭林地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70公顷以上。(报国家局审批)受理;审核;查验;上报。 |
书面申请;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
15个工作日 |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伐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
四、服务承诺
为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树立高效、科学务实,勤政、廉洁的形象,决定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承诺的内容和标准
1、林木采伐审批
在林木采伐季节,接到林木采伐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告后,15天内完成现场踏勘、伐区作业设计、审批和发证工作。
2、征占用林地审批在接到征占用林地申请报告后,经林政科审查,凡征占用林地单位(个人)申报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周内完成现场踏勘、审核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木材运输签证凡符合木材签证和转证条件,提供相关的有效票据的可及时办理签证和持证手续,做到所办证件准确无误,实行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办证,做到特事特办。
4、涉林加工企业审批
集体和个人申办竹木加工企业,林业公安科自受理申办的报告后,一周内根据当地的资源情况和引进资源的可能等对申办企业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办理相关证件,如受资源条件等限制,即说明理由,给予明确答复。
5、林业违法案件的受理和处理林业公安科受理林业违法案件的举报(包含来信来访),举报电话:2831652,在工作日内有专人值班受理。
接到举报后,按规定属林业公安科直接查处的,5个工作日内到案发地调查核实,一般案件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属批准立案的林业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完毕后3天内将处理结果函告举报人。
批转乡镇林业工作站办理的林业违法案件。乡镇林技员接到转办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调处,15日内调处完毕,将调处结果报县林业局公安科并函复举报人。
6、林业科技服务
努力做好林业科技服务和技术推广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林农在林业生产上的技术问题。
为定点林木育苗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保证林木种子、专用农药、生产技术及时到位。根据用户需要,及时联系种苗,提供种苗信息。
及时发布森林病虫信息,对突发性森林病虫害,要迅速赶赴现场实地调查,并提供防治意见,协助防治,受条件限制森防站不能确定的,立即向上级有关单位咨询,及时防治。
(二)、承担责任
对承诺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如承办人超过上述规定时限、造成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取得手续,或因承办人的工作差错,使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承办责任人实行下列处罚:
1、由承办责任人承担当事人(投诉人)的部分经济损失;
2、由责任人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赔礼道歉。
3、对年度内造成1-3次违诺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造成3次以上违诺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年终奖。
(三)、违诺的投诉程序
1、当事人(投诉人)对履行承诺、承诺服务态度差或违反工作纪律等,可向局服务承诺督查小组投诉,督查小组设在局办公室,投诉电话:2932900
2、督查小组受理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四)、承诺的管理措施
1、局成立服务承诺督查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纪检组成员任成员。
2、各科、室、站和乡镇林业站负责人对所接洽的每项承诺服务事宜,都要确定承办责任人,并建立服务承诺事项登记册。
3、在承办服务承诺事宜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应由科室及林业站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局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办理服务承诺项目中必须实行特事特办的原则,凡急办件、领导交办件必须先办。
4、在服务承诺的公务中,任何人不得“吃、拿、卡、要”,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有构私舞弊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