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要职责: 衢州市衢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1、负责实施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发展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体育、卫生事业发展。 3、协调处理民族矛盾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培训和扶贫脱贫工作。 4、负责少数民族干部的考察了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使用工作。 5、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6、指导、协助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组织发挥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作用。 7、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发证、年检有关事宜,协调宗教组织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经济建设和维护稳定服务。 8、搞好宗教调研,掌握宗教动态,针对宗教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 9、指导各乡镇做好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协助乡镇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事程序 (一)恢复民族成份核准。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表明要求恢复民族成份的意愿。 2、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有关申请人民族成份证明材料(需附证明依据的原始复印件)。 3、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有关申请人原籍证明材料,申请人原籍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户籍部门民族成份证明材料。 4、申请人无法提供第2项材料的,按第3项办理。 (二)更改民族成份核准。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表明林求更改民族成份的意愿(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未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核发身份证的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核准 1、审核条件。有固定地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活动的信教公民;有管理组织及负责人;有教职人员或符合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2、审核时限60个工作日。 (四)举办跨地区宗教活动审批。 举办跨地区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或宗教团体须在举办活动的30天前,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需有以下材料: 1、活动的名称和内容; 2、举办该次活动的时间、地点; 3、举办该次活动的理由、目的; 4、该次活动的规模、涉及地区、参加人数; 5、该次宗教活动的主持人。 (五)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核 1、审核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18条。 2、申报材料。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组一或宗教团体的申请报告;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图;区土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许可证;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城镇规划意见书。 (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接受境外捐赠的书面申请报告,含以下内容: 1、捐赔者名称或姓名、身份、住址和有关情况; 2、捐赠物品名称、数量、价值(人民币)、捐赔意愿; 3、入境口岸。 三、主要服务承诺 1、实行首问责任制,凡来机关办事的同志,问到谁,谁就有责任协助办好有关事项。 2、文明办公,文明用语,服务热情,耐心细致; 3、办事不推诿、不拖拉、不扯皮; 4、加强工作责任心,所办事项在办理期限内给予办妥; 5、廉洁奉公,坚决反对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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