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企业所得税等按省政府规定优惠政策办理。
二、外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和企业经营权为30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 50 年。
三、县财政专项拨款安排周转金,扶持县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设立农业龙头企业贴息专项基金,用于县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贴息扶持。
四、农业龙头企业信贷倾斜和税费实行更加优惠政策,对投资额度较大、产业联动能力较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多的优惠。
五、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地价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兴办农产品专业市场和以种养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以参照农业用地或临时用地政策处理。